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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再香
最近,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有的委员和同志建议全国政协制订一部《政协委员法》,以便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我也有同样的期盼和思考,并作过努力。早在1993年8月20日,我为此专门上书全国政协,建议全国政协拟订一部《政协委员法》。全文如下:
目前,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由于无法可依,有的委员特别是在基层工作,又不担任单位领导的委员,往往会遇到本职工作同参加政协活动的矛盾。他们收到政协开会和活动的通知,有时感到左右为难。参加吧,老向领导请假不好意思,心里总不是那么理直气壮,有的甚至还影响自己的工资、福利待遇,心里总不是那么舒畅踏实。这确实是个难题。但这个难题在人大代表身上已经解决。因为人大代表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这部代表法共有六章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的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第三十二条又明确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的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第三十九条还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有了这部法,参加人大安排的活动当然是理直气壮,名正言顺,不必左右为难了。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民主权利,建议全国政协也能参照代表法的精神,拟订一部《政协委员法》,提请全国人大通过公布,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证。这样,政协委员不仅能解除后顾之忧,而且能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更好地参加政协的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自己的作用。实际上,这也是使政协工作“到位”的一项切实有效的措施。
事后,我又向时任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副主席陈端同志作了反映,她听了我的这个建议深表赞同,并当即委托我将这个建议草拟成文,作为她向全国政协的提案。对这个提案,全国政协办公厅十分重视,并于1993年9月14日复信给陈端同志(对政协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64号提案的答复)。全文如下:
陈端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拟订《政协委员法》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你所提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最近,本会办公厅也陆续收到一些地方政协委员的来信,反映他们因出席政协会议,参加政协活动,或在政协担任不驻会的领导职务后,在本单位的职称评定、评奖评优、晋级增资上受到影响的情况。前不久本会收到了杭州市政协原副秘书长孙再香同志的来信,他建议制订《政协委员法》,以使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法可依。孙再香同志的来信引起全国政协党组领导同志的重视,已作为重要情况上报给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1993年9月14日
事至今日,虽然全国政协尚未拟订《政协委员法》,但在最近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却已作了原则的规定:“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党中央郑重其事地向政协委员所在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表明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已经受到高度关注。虽然这个原则规定还不是法,但在政治上却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我还记得1994年初,有的政协委员就希望全国政协委员在修订政协委员章程时能对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作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当时,全国政协八届副主席叶选平同志在1994年3月举行的二次全会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就回答说:“凡属政协工作需要解决,但不属于政协章程所能承担的,将建议通过由国家和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全国政协八届主席李瑞环同志在二次全会的闭幕讲话中关于必须把民主政治建设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的重要论述,提出了三点:第一点“要把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体现群众当家作主的做法和经验从制度上、法律上确认下来,使之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准则”;第二点“要逐步建立健全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第三点“要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制止和制裁一切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为,使群众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可靠保障”。并且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形式,在今后的实践中要认真坚持,并使之更加完善,更加切实,更加有效。”
现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高度重视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和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使我们深受鼓舞,期盼制订《政协委员法》的愿望,也很有可能会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提到议事日程,最终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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