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广可降解包装 加快消除“白色污染”
    

曾东元    

  杭州是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近年来,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今年又获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称号。然而,杭州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还面临不少问题。推广使用可降解包装,加快消除“白色污染”成为当务之急。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市塑料包装袋使用量巨大,市民每人每月平均消费塑料袋30只,按每只3克计算,全市600万人口,每月消费塑料包装袋500吨左右。其中,90%为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如此大量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不但影响城市景观,造成“视觉污染”,并且由于不可降解,破坏土壤结构,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生态系统,已成为引发我市“白色污染”的首要原因。我国其他城市的经验表明,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的推广使用程度直接影响着“白色污染”治理的结果。在我市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十分必要、迫在眉睫。

  一、我市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3年,市贸易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试点的通知》(杭贸网[2003]151号),按照“源头控制,回收利用,逐步禁止,鼓励替代”的原则,在我市启动了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治理“白色污染”的工作,并将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作为全市农贸市场综合整治的内容之一。两年多来,全市已有70余家农贸市场等单位使用了可降解塑料包装袋。推广活动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可降解塑料包装袋成本相对较高,亟待社会的支持和产业的扶持。

  目前,我市生产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的企业,仅有杭州茂达环境生化有限公司一家。但由于市场销量尚未达到获利批量,所采用的新材料添加了可降解母料,单位成本约比普通塑料高一成左右,与以废旧回收塑料为原料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相比,在市场销售中明显处于劣势,以致于杭州大量使用塑料包装袋的超市,竟没有一家使用可降解包装袋的。

  二是假冒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大量存在,严重干扰推广工作。

  一些塑料包装企业生产的包装袋,假冒“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的字样,甚至“中国环境标志”图案。这些缺乏认证,不达标准的塑料包装袋以低价倾销,不仅造成可降解包装袋的推广举步维艰,且以假乱真,造成环境的更严重污染。

  三是对“白色污染”的防治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

  我市“白色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较国内其他城市明显滞后,尚未建立起 “白色污染”综合防治体系。近年出台的《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虽明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但对违法行为的管理主体和处罚措施却未给予明确规定,罚责不清,可操作性不强。反观北京、上海、温州等市均出台了明确处罚规定的综合性“白色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有效地遏止了本地区的“白色污染”。

  四是相关部门职责不清。

  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和防治“白色污染”涉及贸易、工商、技术监督、城管、环保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在缺乏“白色污染”防治法规的情况下,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更是模糊不清,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部门,真正肩负起“白色污染”防治的重任,扎实有效地推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的推广使用工作。

  二、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防治“白色污染”的几点建议

  1、成立杭州市“白色污染”治理领导小组。

  “白色污染”治理是一项涉及贸易、工商、质监、环保等多部门协调合作的系统工程,建议市政府牵头抓好“白色污染”防治和治理工作,成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白色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白色污染”预防和治理工作。

  2、尽早启动“白色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白色污染”治理需要一项分工明确,法理清晰,操作性强的法规,上海市治理一次性塑料饭盒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出台了《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依托《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回收处置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了有效的“三分钱工程”,既回收了废弃塑料饭盒,充分回收资源,又成功解决了回收处置费用,真正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环保治理原则。为从根本上遏制“白色污染”对我市环境的危害,应尽早启动“白色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明确现有的《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中违法行为的管理主体和处罚措施,增强其可操作性,在立法基础上,大力推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的使用工作。

  3、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的推广使用。

  现阶段,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竞争不占优势的情况下,为提高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的市场竞争力,应制订我市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生产的鼓励性政策。同时设立推广基金,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为可降解塑料包装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建立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产销登记备案制度,查处“冒牌”生产企业。

  为防止不达标准、降解不彻底的假冒伪劣“可降解塑料包装袋”扰乱我市“白色污染”治理工作。建议建立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生产销售的登记备案制度。由贸易、工商或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销售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的前置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今后,在我市生产、销售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的企业,应持有关降解证明材料和“中国环境标志”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禁止销售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并且加大法治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中国环境标志”生产包装袋的企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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