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12-22 李 燕 |
根据年初工作计划的安排,9月22日至30日,在市政协蒋福弟、曾东元副主席的带领下,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9名政协委员和司法局有关部门的同志,先后考察了长春、吉林、沈阳、大连等四个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与四个城市的政协领导和司法部门同志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交流和探讨。这次考察时间虽短,但收获不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党政领导十分重视,真正把它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大连市委、市政府认为,人民调解组织是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一座“连心桥”,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民间纠纷和矛盾的“催化剂”,把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委常委会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并决定成立了“大连市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市委、市政府还对做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大会表彰。 二、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在工作思路上和方式上有所创新。 沈阳市实现了“五个转变”: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格局由单一的调解向大调解格局转变;二是调解组织由过去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向四级调解组织网络转变;三是调解人员由高年龄、低素质向低年龄、高素质转变;四是调解工作的重点由民间纠纷为主向调处因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转变;五是调解手段由“说和”调解向依法调解转变。 大连市在人民调解的工作思路上实行了“三个坚持”即: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法治和德治并举;坚持抓好规范化建设。他们在工作方式上实行了“三个改变”:一是改变主体单一的状况,形成大调解的格局。全市政法机关等二十多个政府部门(综治、综合执法、信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和国土资源、农业、计生、房管城建、土地规划、交通、工商)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都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功能互补,形成统一协调的大调解格局。涉及到那个部门的纠纷,那个部门就主动参与调处。二是改变被动调解的状况,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改变以往矛盾纠纷发生时才调解的被动格局,把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三是改变不讲原则的做法,坚持依法调处。依法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化解矛盾。 三、重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把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沈阳市实现了“三个突破”:一是司法所、司法调解中心、调解庭建设有突破,全市250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司法所和司法调解中心;是乡镇、街道建制数达100%。二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突破。该市1999年开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和外来人口聚集地建立了联合调解组织,现这类调解组织已建有70余个,使人民调解组织由原来3944个上升到4144个,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三是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有突破。各级调解组织打破原有的工作模式,主动出击,分类疏导,明确责任,依法调处,主动与信访部门结合,努力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及时化解了大量由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长春市在全市169个乡镇街道中,建立司法所的就有145个,占建制的85%。其中在81%的司法所实现了五有(有场所、有标识门牌、有印章、有调解的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和“三落实”(组织、制度、工作落实)。大连市在全市已建立了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调解中心183个,调委会2002个。吉林市重视人民调解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采取了分组培训,分片培训的方式,对调解人员普遍进行培训,提高了调解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这次对四城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考察学习,委员们一致认为,我市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人民调解工作已产生良好的组织网络和运行规范,既成为基层群众自治,自我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但面对新形势下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调解矛盾多样化、复杂化问题的出现,我们这项工作还有不少的差距,存在着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欠缺 的问题,存在着人民调解工作在一部分地区发展缓慢,甚至弱化的趋势,在一些领导思想上还未引起重视,认为调解工作是一项基础性,见效慢、难出名、婆婆妈妈的事,抓不抓无碍大事,出现重“救火”轻“基础”的倾向。另一方面,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上在各个城市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差异,部分地区调解经费得不到有效的保证,难以充分的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下的健康发展。 委员们认为,杭州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较赶快的城市,更要从上到下,下大力气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以确保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建议:一、加快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进程,使具有群众自治性的人民调解有法可依,依法实施,从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引起各级领导重视,促进人民调解解工作的组织、人员、经费的全面落实;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法律知识和调解业务知识的培训,逐步实行调解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上岗制;四、密切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合力共创社会安定与团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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