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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委员产生机制 把好政协委员“入口关”  
 

    胡志坚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的实力在委员,潜力在委员,活力也在委员,政协工作的一切成就离不开委员的智慧和创造。能否在政协换届时把好委员入口关,直接关系到政协履职成效和社会形象。就目前而言,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基本上是适宜的,但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在委员产生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各界别在协商安排政协委员具体人选时,虽然注意了代表性和政治素质,但对委员必备的其他条件却重视不够,致使少数委员参政议政的实际能力不强;有的委员只挂名不履职,甚至连起码的政协活动和会议也不愿参加;有的委员只挂名难履职,缺乏履职能力,提不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必须在换届工作启动之初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切实把好政协委员“入口关”。
    第一,建立政协党组提前介入机制。过去,政协委员协商提名工作由组织部和统战部负责,在整个协商过程中政协参与度不高,一定程度上造成“选兵不带兵,带兵不选兵”的选管脱节现象,出现了界别设置过窄、名额分配不够科学、委员提名重安排轻素质、操作规范缺失等情况。为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换届中的重要作用,应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协党组和党委统战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政协换届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界别设置和委员、常委的推选及考核提名人选等工作。特别是对拟留任的委员,要由政协党组根据各专委会意见及工作需要和委员参政议政的实际情况提出参考人选(通过上一届以来的工作,政协对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以及取得的成绩等都有着直接和深入的了解,对上届委员的去留,可以说政协最有发言权)。
    第二,完善政协委员推荐竞争机制。目前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可以说是“邀请制”。其优点在于能够综合各方面意见,确保委员的代表性,但不足之处也很明显,主要在于这种由上而下协商邀请产生的“政协委员”称号会成为一种荣誉,使得有些不想参加或者没有参政议政热情的人,也勉为其难地当上了政协委员。对此,我们建议通过“两次协商”,进一步完善委员推荐机制。首先,按照政协章程规定,设立若干具体条件,如必须热爱政协工作、是所代表界别的领军人物、政策水平和理论修养高、参政议政能力强、自身社会影响好等,使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别在推荐政协委员人选时既注重代表性,又确保推荐人选素质优良,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其次,推荐阶段要增强民主性和透明度,在推荐委员前要及时发出公告或通知,推行协商推荐、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等相结合的方法,也可以推行政协委员申请批准制,从而既尊重委员的主体意愿,也有益于增强委员的参与意识,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再次,协商推荐政协委员时可以实行“二次协商”的形式,即第一次协商按照实际委员数120%的比例推荐人选,以备下阶段考察、公示、协商决定等过程筛选,第二次协商再从中确定实际人数,从而能够优中选优,确保政协委员整体队伍素质。
    第三,完善政协委员提名考察机制。物色考察政协委员提名人选是确保政协委员整体素质的关键环节。政协换届工作小组可以采取单位介绍、个别走访、小型座谈等多种方法对提名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文字材料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协商决定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考察中,要把履行政协委员职责能力列为重要方面,对确因种种原因难以参加政协活动,难以承担政协工作的人选,如已经当选为人大代表或党代表、所在单位业务工作比较繁重以及可能经常外出工作和生活等人选,应慎重考虑,以确保政协委员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要适应社会阶层的新变化和新发展,在努力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中的优秀分子和代表人物吸纳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的同时,对中介机构、新兴产业、新的社会阶层,中央、省直单位和在本区域投资兴业的工商科技界人士,包括归国侨台胞、外资企业老总、律师、自由知识分子、外来务工人员等,都应在政协委员中考虑占有适当比例,以确保政协委员队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代表性。
    第四,建立政协委员产生公示机制。审定提名的委员人选名单,不仅要听取所代表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别和政协各专委会的意见,更要听取所在单位和群众及本人的意见。建议在提交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前,将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初步确定的政协委员人选在产生单位或党派系统进行公示(特邀委员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公示没有异议后再由政协按程序协商决定,真正做到广泛了解,全面考核,好中选好,从而不仅杜绝“人情委员”确保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也让“政协委员”的称谓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激发当选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为委员积极履行职能打下基础。
    第五,建立政协委员新陈代谢机制。对那些不积极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不撰写提案、不反映社情民意以及不提意见和建议的委员不能列为下届政协继任委员人选;对那些因长期在外工作或工作调动离开本区域范围等原因难以履行委员职责,或因个人主观因素不愿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在任政协委员,要及时劝其辞去委员职务;因意外亡故或犯罪等情况出现委员名额空缺时,应及时按程序增补,使政协委员始终处于动态管理之中,从而增强政协组织活力。(作者为富阳市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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