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泉海
今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在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问题。它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重要成果,深刻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这对于提高我们党的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能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学习和联系政协工作实践,笔者侧重就怎样发挥好协商民主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重要作用,谈些粗浅的想法。
一、关于认识问题
民主政治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实行民主政治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统一模式。现在一些西方国家,把选举即票决式民主形式作为实行民主的唯一形式,当作民主政治的终极模式。并以此为标准,粗暴干涉别国内政。如果那个国家不随它的指挥棒转,就随意给你加上“专制”、“独裁”的帽子,甚至不惜用武力去推翻一个主权国家,来强制推行他们那种“民主模式”。国内也有一些人,一谈起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就要盲目模仿西方的政治模式,搞所谓“普选”,搞“三权鼎立”。
西方的选举式民主形式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进步,但并非完美无缺,而且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众多的弊端。且不说其中的黑金政治和贿赂选举丑闻,也不说一些国家和地区,在选举后引起群族分裂和民族对立,从而造成政局动荡等状况。就是在正常情况下,那怕获得了70% 选民选票的高票当选领导人,也不能反映30% 选民的祈求和意愿。有人将这种简单的票决式民主形容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并非没有一点道理。况且,在大选结束后,这些国家的公民是没有资格参政议政的,凡国际国内的政治决策都由选出的那些政治家做决定,那怕错误的决定,你也反对不了,更改变不了。所谓享受“民主权利”,也只能“画饼充饥”了。
我国的协商民主,不仅体现在选举前和选举中,而且是贯穿于选举后各级领导者制定和实施决策的全过程。其突出优点,就是能保证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这样,既能弥补选举式民主形式的不足,进一步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又能促进当选领导者制定和实施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实行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举,不但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推进世界和谐也具有深远意义。对此,我们要克服在民主政治建设上“言必称美国”的妄自菲薄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在科学借鉴西方民主政治建设经验、稳步推进和不断完善选举(票决)民主形式的同时,要自觉地坚持和完善好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形式,使两种民主形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以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关于实施问题
在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体是广大公民,这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国家性质和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但在具体实施中,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且处在民主协商双方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位置上。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制定和实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决策的权力,自然掌握在党委和政府的手中。因此,在制定重要决策前和实施决策的过程中,能否运用协商民主的形式,广泛听取和认真吸纳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其主动权也在党委政府一边。所以,各级党政领导者,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治国理念,自觉坚持和实行协商民主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不断提高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水平,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三、关于法制问题
协商民主,已经被新中国的历史、也必将被世界历史所证明,是实行民主政治的一种好形式。但能否坚持、完善和真正实施好这一重要民主形式,光靠领导者的个人素质是远远不够的,从根本上说,要靠法制作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同时,还专门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主要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对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无疑是一个重要贡献。但在实践中要确保这些规定的落实,还必须有具体的制度加以“细化”和“硬化”。比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须在党委、政府的具体议事规则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地方党委规定:未经在政协民主协商的重要议题,不提交常委会讨论。这就将在政协民主协商作为党委重大决策前的必经程序。为进一步“硬化”实行协商民主的有关规定,使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执行的严肃性,很有必要将这些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将民主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为协商民主这一重要民主形式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四、关于平台问题
我国实行的协商民主,主要体现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贯穿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体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民主协商、团结共事的重要平台,是党和政府同社会各界沟通联系、民主协商的有利场所。同时,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实行协商民主完全是在我国政协体制内的运作,既能体现其广泛性和包容性,也能确保其有序性和有效性。
建设、维护和利用好人民政协这一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其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既是各级党委的责任,也是政协自身的职责和使命。我们必须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水平和能力,自觉将协商民主贯穿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具体实践中,体现在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政协全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委会会议和各种专题会议的质量和水平,并进一步开创新的形式和途径,为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联系,就国计民生重大问题开展民主协商,提供优质的服务,构建良好的平台,为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市政协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