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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式民主形式的内涵及其创新  
 

史及伟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个重要论述高度地概括了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不同方式和两种重要形式,深刻地阐释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内涵和主要表现方式。这是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发展的新观点、新论述、新理论和新要求。正确认识和运用协商式民主形式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协商与协商式民主形式

    协商,是指不同的行为主体为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共同商量以达成协议,也是政治主体(个人或社会集团)之间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重要途径。是一种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自由开放的讨论,批评性的审议和理性的思考,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协商式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

    协商式民主形式的特征:1.公开性。公开性是协商式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公开性能够使公民审视协商过程,过程是公开的,程序是公开的,立法与政治建设也是公开的,公众知道政策的形成过程。2.平等性。这种平等主要体现在参与协商过程需要机会平等,在于确保协商参与者具有说服力的平等。3.责任性。参与者不仅要辨别谁支持了什么政策,而且还要弄清楚何种意识形态导致特定的方法路径和社会后果。4、合法性。因为协商过程的结果源自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政体的集体理性,这样,其合法性不是来源于个人意志,而是通过讨论达到共识。

    协商式民主形式的理论与实践,为我们展示了当代社会政治领域的新趋势,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形式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特别是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式民主形式的运行与实现更具有其现实意义。

    协商式民主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协商式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凝结着中国共产党从事革命和建设的政治经验和智慧。同时,这种形式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扎根于中国土壤,具有深厚的思想文化渊源,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协商式民主是适应中国和谐文化的民主形态。一个民族的文化理念,决定了这个民族的民主形式。协商式民主的确立和发展与中国政治文化密切相关。崇尚和谐是中华文明比较西方文明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早在三千多年前中国最古老的文字甲骨文中就有“和”字。到了公元前五世纪前后,中国的诸子百家就已把“和”作为中国社会的最高准则,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的和合文化。讲究人与人要和谐,要对等和平等。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主张推己及人、和睦相处,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合群济众、和衷共济,在国与国的关系上主张亲仁善邻、协和万邦,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主张天人调协、天人合一。因此,和谐不仅是人与人的和谐,也包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 “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这种中国和谐文化的基础和土壤为协商式民主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背景。

    协商式民主是以社会多元力量共存为前提。协商式民主与我国的社会结构状况相适应,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经济成分、经济利益、公有制实现形式、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和价值观念呈现多样化,在一个从利益主体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向的社会里,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关键是它的一套完备的利益协调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民主式协商。

    协商式民主是公民和社会广泛参与的最佳表现形式。协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倾向的政治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其主体涵盖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据统计, “目前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中有党外人士17万多人,各级政协委员中有党外人士33万多人;全国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有3.2万人。”协商式民主能够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为公民追求和增进合理合法的利益提供一个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

    协商式民主的生命力在于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协商式民主正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来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团结民心的。

    协商式民主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和根本目的是让人民当家作主。协商式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蕴含着合作、参与、协商和包容的精神。运用这种政治协商的方式,表达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团体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权利,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其中的重要内容和形式。

    协商式民主贯彻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协商式民主贯彻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这是我国政党制度丰富经验的全面概括,极其深刻地揭示了他们之间合作关系的长期、平等、亲密友好、利益一致的本质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性特征。共同的政治方向、奋斗目标、思想基础和历史使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和民主党派参政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政治基础,也是齐心协力推进共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二是联系性特征。执政和参政是政权建设、政府工作和社会主义事业中不可缺少和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协商式民主完善了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的制度保障。协商式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实质是最广泛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行使民主权利。这种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中,贯穿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表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参政议政作为协商式民主的主要形式,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是现代民主形式的一种发展和创新。中国共产党和各民党派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合作方式共同协商、管理国家事务。一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二是中国共产党召集的协商座谈会;三是共同参加国家政权。

    发展协商式民主,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地位。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要尊重民主党派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和意愿成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的共识。协商式民主不论是其组织体系还是程序过程,都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本着“共存、合作、发展”的基本价值和目标,把协商作为基本的途径,让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到商谈中来。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使执政党能够有效的主导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从而发挥政党在现代政治文明中的民主功能,以保证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要明确协商式民主的价值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协商式民主是以和谐为核心价值观,注重发挥社会群众团体在政治参与中的组织作用,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和社会自治,维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把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作为协商式民主追求的价值目标。

    要拓展协商式民主的主体范围。协商式民主除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外,还将有诸多的团体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协商。协商者不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的精英,还扩展到普通的老百姓;协商式民主较之政治协商的协商渠道更为多样和丰富。协商式民主,更加关注政策过程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协调。把更多的利益主体纳入到决策领域和决策过程中来,可以依靠彼此之间的协商来实现利益的平衡。

    要坚持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不断创新。作为制度文明的政治文明应当是实体(价值)合理性与形式(程序)合理性的统一。程序理性是协商式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以往的实践发展中,对实体制度的重视大大超过了程序制度。今天,有必要在程序制度上向前推进。必须明确在协商式民主制度建设中程序的功能与作用。程序指的是实现目标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及其有关的制度性规定。程序首先是法制的,没有法律的保障,协商式民主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程序还是公正的,虽然执政党与参政党在实体上的权利不同,但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讲,同为合作者,都有相对的独立。  (作者系市政协常委、市社科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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