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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杭州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市委[2006]12号
(2006年8月1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1、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加强人民政协工作,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中国共产党同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是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巩固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政治基础,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2、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民主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
    3、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杭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当前,杭州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实施“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打造“平安杭州”、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对于团结各界人士,凝聚各方力量,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多党合作意识、民主决策意识、主动协商意识、接受监督意识、支持参政意识,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意见》上来,把中央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总体要求
    4、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的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5、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6、新世纪新阶段政协工作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地把政协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中来谋划,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找准政协履行职能与促进发展的结合点,不断开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特点和优势,凝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与力量,为杭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贡献。认真依照政协章程规定开展工作,把握人民政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发展。
    三、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7、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努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8、规范政治协商的内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1)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政方针;(2)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3)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4)本地区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5)重要的地方性法规;(6)重要人事安排;(7)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8)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其调整;(9)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10)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1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9、规范政治协商的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包括:(1)政协全体会议;(2)常务委员会会议;(3)主席会议;(4)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5)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6)秘书长会议;(7)各专门委员会会议;(8)根据需要召开的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10、规范政治协商的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按以下程序进行:(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每年年初,由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列入党委、政府、政协年度工作计划。(2)协商活动的准备。政协要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委员深入调研,做好准备。党政有关部门要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知情明政提供必要条件,并由提交协商议题的有关方面提前一周提交协商材料。(3)协商活动的组织。由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根据协商内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4)协商意见的报送。由政协认真整理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5)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对协商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政协书面反馈处理情况。非年初确定、需要新提出的协商议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11、增强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切实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抵制和阻挠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12、完善民主监督的内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3)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4)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5)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情况;(6)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7)政协建议案和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8)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3、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2)有组织地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3)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4)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通过大会发言、提案、视察督查、重要建议专报、举报、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5)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6)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7)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14、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畅通渠道,健全制度。(1)完善知情环节。党委和政府每半年向政协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应及时通报。政协组织的民主监督活动,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应及时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2)健全沟通环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进一步完善对口联系制度,每年至少开展2次对口联系活动,沟通情况,交流工作。(3)落实反馈环节。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政协的民主监督意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凡以政协《民主监督建议书》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应作出书面反馈。政协要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形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五、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15、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
    16、突出参政议政的重点。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协要本着选准角度、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保持特色的要求,充分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有利条件,精心选择课题,深入调查研究,组织科学论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17、拓宽参政议政的渠道。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有:(1)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2)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考察报告;(3)举办专题议政会、研讨会、座谈会、通报会;(4)反映社情民意;(5)政协委员参加党委和政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各级政协要进一步拓宽参政议政渠道,完善参政议政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18、做好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对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及时办理。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由办理部门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或由有关领导在政协同层次会议上通报;特别重要的建议案应交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政协提案,要认真办理,纳入对部门的考核。对民主党派集体提案和重点提案以及部门难以办理或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提案,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办理;政府领导每年要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听取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的各类调研报告、专题议政会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给予书面反馈。对以社情民意信息形式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也应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9、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党委和政府重要政策意见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人民政协的重要考察活动及重大外事活动,要请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一定比例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
    20、充分发挥政协界别的独特作用。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经常组织界别开展学习研讨、会议发言、撰写提案、视察调研等活动,不断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充实界别活动的内容,广泛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为构建“和谐杭州”服务。要认真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使市政协界别设置更加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区、县(市)政协界别设置可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21、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各级政协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考核和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协委员的作用,乡镇人代会、街道居代会应邀请当地的各级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建立委员小组,组织委员开展活动。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在时间、经费、工作条件上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并邀请他们参加本单位重要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协委员违纪行为需要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情况。
    22、充分发挥政协机关的保障作用。政协机关是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政治机关。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要完善政协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健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规范政协机关的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逐步建立一整套科学易行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政协机关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23、坚持和完善党对政协工作领导的各项制度。各级党委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以下制度:(1)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加强人民政协工作;(2)党委主要领导亲自抓政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都要确定1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3)党委常委会每年安排1—2次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请同级政协主席列席;(5)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议、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视需要邀请政协领导参加;(6)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国是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7)政协召开常委会议,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安排领导同志参加,其中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1次;(8)各级党委要把统战政协工作业绩列入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和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24、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政协党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政协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事关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问题,应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政协党组要切实肩负起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要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共识。政协党组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规范委员推荐提名程序。在推荐政协委员人选时,各界别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实行差额推荐,切实把那些热爱政协事业、政治素质高、代表性强、社会影响大和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推荐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对拟继续留任的政协委员人选,由政协党组根据委员平时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建议名单。要充分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5、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不断加强政协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建设,使之成为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领导班子。要结合班子换届配足配强政协领导班子,优化政协领导班子的结构,保持政协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要求,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的同志担任政协机关领导。要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26、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宣传和研究。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为重要学习内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干部,要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基本政治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要将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半个月以上的党政干部进修班都要安排政协理论相关课程。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列入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党校、高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研究规划,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
    27、为人民政协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党委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政协机关建设。要适应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需要,健全政协工作机构,力争将政协专门委员会纳入机构编制序列,并充实专门委员会力量。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人民外交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政协开展海内外联谊、对外交往等活动。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外事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政协及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外事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协的组团出访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政协的经常性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活动经费,为政协开展工作、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28、各区、县(市)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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