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东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化安置 实施意见发布
2015年05月25日 08:59:02 星期一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政策体系,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文件精神,结合大江东实际,现就集体土地拆迁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二、凡在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拆迁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货币化安置的面积确定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由被拆迁人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确定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面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户内具有安置资格的全体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户一次性向拆迁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核准、拆迁人(街道)同意,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

  2.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一般应有一处合法住宅,且达到杭州市最低住房保障要求的面积。

  3.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面积,需符合《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大江东管[2014]16号)文件的规定,并经所在街道审核确定,报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备案。

  四、货币化安置的价格结算

  1.货币化安置款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经核定的货币化安置面积进行计算,被拆迁人(或申请人)需承担在进行安置房安置时缴纳的购房款(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以安置价安置的面积*安置价-以成本价安置的面积*成本价)。

  2.货币化安置单价的确定

  由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确定的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提出大江东货币化安置建议单价,经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定。

  经审核确定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由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在每年的上、下半年向社会公布。

  相对应的安置价格按照《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城市示范村住房安置价格意见》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

  五、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安置资格核定至农户拆迁签约日截止。

  六、被拆迁房屋、装修、附属物等按《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整户选择货币安置,不再适用鼓励高层安置、高层安置补贴、按时回迁奖等条款;一户中选择货币安置的人员取消鼓励高层安置、高层安置补贴、按时回迁奖按人给予的奖励七、被拆迁人(或申请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每人每月400元的临时过渡费,并一次性发放每人500元搬家费。

  八、被拆迁人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之日起12个月内(以买卖房屋合同签订日为准)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房纳税凭证,拆迁人可给予购房款2%的奖励;被拆迁人所购买的商品住宅在大江东行政区范围内的拆迁人再给予购房款2%的奖励。购房款超过货币化安置款部分不享受奖励。

  九、被拆迁额(或申请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10000元/人(按选择货币化安置人口计)的货币化安置奖励。

  十、 被拆迁额(或申请人)货币化安置款与实物分房被拆迁人补偿款同步支付。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十二、 本意见由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大江东网 作者: 编辑:邵烨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