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业主可以进行自治。杭州中融城市花园小区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小区业主自治。经二年来业主自管的实践,感受到了新条例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小区的面貌得到了改观,业主也得到更多的实惠;物业服务人员的待遇也显著提高。但在实践探索中也碰到一些问题需要《管理条列》加以修订完善。根据原条例精神,“业委会因无营业执照,只能采用民事雇佣方式聘请自然人进行物业服务,为其支付依法属于业主责任的意外伤害等保障费用”,业主自管小区招聘的物业服务人员无法给予办理社保基金等。这样,在招聘物业服务人员时,由于不能交社保基金等三金,对有的人特别是年轻人和骨干人员就缺乏吸引力,对物业服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也带来困难;更不利于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随着新条例贯彻的深入,业主自治的发展将成为一种趋势。为了更好地解决其物业服务人员招聘的瓶颈问题,杭州中融城市花园小区业委会向杭州市人大法制办建议,在今后修订《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时,将业主自治的业委会除采用民事方式聘请自然人进行物业服务,为其支付依法属于业主责任的意外伤害等保障费用外,增加“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交社保基金等三金”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