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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
发布时间:2024-07-04   浙江发布

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

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等的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

优化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核对,并书面(在线)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

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核实,保障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情形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情形的,以上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

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包含合同订立情况,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情况的监督管理。

落实履约管理责任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职或擅自更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

加强履约信息公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合同金额变更超过10%、工期延长超过1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工验收前变更等应作为合同重大变更情形进行公开并注明原因。

健全履约信用管理

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合同订立、转包或违法分包、重点岗位人员变更及履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合同重大变更等信息纳入用于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明确合同履约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条件和信用惩戒措施。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