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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卢佳音:以“法”之名 护“她”权益
发布时间:2024-03-08   滨江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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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个世纪,无数伟大的女性以无畏的勇气和坚定的决心向权威发起挑战。她们被打压、被噤声,却从不曾停下为女性争取权利的脚步。从争取参政权、生育自主权,到抵制性骚扰、性暴力和厌女文化,我们的生活得益于先行者的付出。

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其权益保障也日益受到重视。维护“她”权益,绽放“她”力量,“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滨江区政协妇联界委员工作室特别邀请区政协委员、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管委主任卢佳音,为全区女性朋友带来一场女性权益法律保护公益讲座,聚焦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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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生育自主权有温度

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生育手术或其他与妇女相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通常将丈夫或者妇女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如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那么,若是出现妇女本人与其他亲属意见不合的情形,到底该由谁来决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生育手术和其他与妇女健康相关的医疗行为,必须经妇女本人同意方可进行。

亮点二:性骚扰维权有力度

去年热播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引发了人们对职场性骚扰的讨论。剧中李芳凝是一位年轻漂亮、工作能力强的女销售,面对男同事的性骚扰,她毅然决然向法院起诉,在经受了艰难取证、舆论风波和母亲的不理解等压力后,终于打赢了这场官司。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新法对于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并规定受害女性有权向相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同时,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亮点三:住宿安全有保障

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因其封闭和私密的特性,往往容易滋生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及拐卖妇女等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住宿经营者作为这些场所的管理者,是最先有机会接触到潜在受害者和发现异常行为的人。因此,住宿经营者在预防和制止这些犯罪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四: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更适度

2020年7月,杭州谷女士在去小区驿站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随后,郎某、何某分别饰演谷女士和快递员两个角色,炮制了暧昧聊天记录并发到微信群。不知情的网友陶某将该视频与截图整合后,传到了另一个微信群。对话和视频很快被网友转发,在互联网上发酵。对谷女士来说,噩梦从此开始,她的生活彻底被打乱。

网络暴力带来严重后果,对于女性来说更是如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等。当女性遭受危险时,应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新法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亮点六:就业环境更纯粹

性别歧视是一个持久且复杂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职场生活中,女性面临的性别歧视现象尤为突出。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并根据近些年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性别歧视行为,将其归结为五大类,便于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的理解。

例如,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

亮点七:婚登机关服务再“更新”

从情侣到夫妻,亲密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婚后该如何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如何更好地经营婚姻关系,是每对新人都将面临的课题。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倡导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确保双方在充分了解对方健康状况的基础上,做出明智的结婚决策。同时新法也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亮点八: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更明了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法院审查的首要重点,在对簿公堂之时,双方对于有哪些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也往往各执一词。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滨江政协    作者:妇联界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