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权20年的房子 开发商却卖40年使用权 |
2017年03月20日 07:15:17 星期一 |
解决 怎么赔偿谈不拢 开发商建议走法律途径 今年1月20日,业主们其实收到过开发商发来的函,说是房子交付不了,请业主过去协商解决。 钱江晚报记者联系了东泽方面负责善后事宜的王先生,大致了解了业主与开发商的整个谈判过程: 年初时,开发商提出几个方案,一是凡是认购一号楼的,可以将一号楼的购房款挪到二号楼来,同时二号楼房价享受88折优惠;二是退房款,再协商一个赔偿金额。 但是,协商是艰难的。因为二号楼是有完全产权的,又将在今年开盘,目前销售部透露,房价至少在每平米2.2万元以上。即便打88折,一号楼业主也认为这和一号楼当初1.1万元相差太大了。 至于退钱赔偿,有业主提出来,赔偿额起码要房款的40%;还有别的业主说,不行不行,比如我们40万元全额付清的,至少要赔20万元;还有业主说,自己只付了数万元的购房款,难道也仅仅享受40%的赔偿款?几万元打发谁啊…… 就这样,最后开发商说要么你们走司法途径吧。这下业主火了。 按照开发商王先生的说法,走司法途径这句话,倒不是撂摊子,“我们公司内部也讨论过无数次,但是销售过程中,有的是全款付清,有的是付认购金,认购金有的是5万元,有的是1.5万元,怎么个赔法?无论我们出什么方案,可能都有业主会不满意,所以我们想索性让法院来判好了。这样又有司法效力,又比较公正,反正我们来赔。” 王先生说,这件事情,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他们都是过错方,接下来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仍可视为房屋买卖 是否涉嫌欺诈需法院认定 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宏萍说,尽管开发商与业主签署的合同上写的是“40年使用权”,但是从整个购房过程来看,依旧可视为房屋买卖,而且卖的房屋并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开发商明知土地性质故意隐瞒,有销售欺诈嫌疑。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房屋销售欺诈”,而依照消法要求双倍赔偿,即退一赔一,最后还要根据法院的认定。 龙章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周先生说,一号楼收回来,他们也不会一户户拿出去租的。他们的开发思路是招商引资,作为写字楼出租,发展楼宇经济。 推荐阅读: |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首席记者 肖菁 实习生 应欣睿 编辑:实习生 尹文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