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屋档案的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房屋档案的价值,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日前,市住保房管部门制定下发了《杭州市房屋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房屋档案是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档案的对外利用,明确了房屋档案利用条件和申请材料、查询办理、不予利用情形、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其中,《规定》分别明确了权利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利害关系人等多类档案查询利用主体,在相应利用目的情形下的房屋档案利用条件,明确申请查询利用房屋档案需填写查询利用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及与利用目的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明确了房屋档案利用条件的基础上,《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利用房屋档案的五种情形:申请利用的房屋档案不在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保管范围内的;利用人或利用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利用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不予利用的其他情形。
《规定》指出,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房屋档案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推广自助查询、网上查询,提高查询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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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市住保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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