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一禁并不能了之
2011年08月22日 11:19:30 星期一

  

  编者按:今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通知明确:“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为电动自行车的“及格线”,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上路。根据该通知精神,深圳等地相继出台了“禁电令”,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深圳今年5月出台的“禁电令”更是明确,骑电动自行车进入限行区域的,罚款200元,实际上是对电动自行车上路亮了“红灯”。各地媒体对此的关注度都很高,民间的反响也很强烈。对此,民革杭州市委会提出,电动自行车淘汰不能操之过急,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标准方是良策。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须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通知还明确规定,对于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政府应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超标车。

  此通知一出,全国各地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民间反响也很强烈。反对者认为,虽然电动自行车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治理是必须的,但是,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20km/h、最大重量40kg的限制标准,确实已经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求极不相符。简单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上路,其实是政府相关部门的一种“懒政”做法。禁止无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反而可能滋生出新的问题。

  反对者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二个方面:

  其一,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10余年未曾修改,已经滞后现实发展需要。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其依据依然是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根据这一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须满足以下四个主要条件: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核心在于“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这两条。根据曾参与1999年电动自行车国标制定的清华大学教授马贵龙介绍,当年使用者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里程需求,往返只须10公里,“体重40公斤,时速低于20公里”电动自行车国标由此出台。但是,符合“20公里、40公斤”的国标,电动车必须使用24V/10AH铅酸电池,而该款电池往返里程数只有10公里。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市的扩容,民众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分离,居民生活圈在扩大,确实需要便捷快速的交通工具,而现在的城市公共交通还远不能满足居民出行的需要,很多居民家庭也还消费不起私家车,面对私家车的快速膨胀,城市交通“两难”问题也很突出,而电动自行车恰好可以缓解这一矛盾。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对里程数需求不断提高,由此电池型号从往返10公里的24V/10AH铅酸电池,快速升级到36V/10AH等型号。市场需求变了,生产参数变了,可电动自行车国标却10余年未修改,客观上造成市面上的在销电动自行车多为超标车。

  其二,速度快、车身重并不是造成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的最主要原因。从目前来看,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法规,比如违规带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不在规定道路上行驶等,以及电动自行车的刹车系统比较落后,没有与车速和车重的提高相配套等,是造成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的最主要原因。而使用者交通意识淡薄、违规行驶以及超速等问题,显然与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力密切相关。从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限速来看,20km/h并不是不能突破,关键还在于对超速行驶者的管理力度要跟上。以汽车为例,绝大多数的小汽车最高车速都在170km/h以上,但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最高限速却在120km/h以下。如果参照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标准,几乎所有的小汽车都不能生产、销售和上路。但现实却并非如此。交警部门对汽车的最高设计速度并没有什么限制,但他们对汽车的超速行驶则要进行处罚。因此,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速度的限制,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关键还是在于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严格管理。而电动自行车的刹车系统比较滞后,没有与车速和车重的提高相配套,这个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刹车系统的技术标准来加以解决。

  综合上述两大主要反对意见,民革杭州市委会建议:

  ——适当放宽对电动自行车“20、40”的限制,并提高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特别是对于刹车系统,国家应实行强制检测,严把有效刹车距离标准,增强电动自行车的机械安全性。另据了解,中国自行车协会已拟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基于市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里程数的需求,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制由目前的20km/h提至30km/h。

  ——强化交通执法,对所有交通参与者一视同仁。对所有违反交通法规者均实行处罚,遏制非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等交通参与者随意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发生。交警部门要克服人手紧缺的困难,至少抽出一段时间,就像整治酒后驾车、斑马线前不让行那样,开展针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者的专项治理,让所有非机动车驾驶者走出“法不责众”这一传统思维误区,提高他们的交通参与意识,让城市的交通能够井然有序。

  

  

链 接

电动自行车“风云录”

  

  ● 1995年,第一辆电动自行车走出清华大学实验室。

  ● 2002年,7月31日 北京“禁电”: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有效期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期满后不再核发、换发并禁止上路。

  ● 2003年6月,福州、珠海、海南等多地相继“封杀”电动自行车。

  ●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划入非机动车范畴。

  ● 2005年12月31日 北京取消“禁电”,执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车辆核发牌证。

  ● 2006年11月15日,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 2009年10月,“电摩国标”颁布,拟于2010年1月实施,因技术指标与电动自行车无缝对接,引发两标之争(电摩国标与电动自行车国标)。

  ● 2009年12月16日 国家标准委员会发文,“电摩国标”暂缓实施,两标之争暂时平息。

  ● 2011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四部委联合发文,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生产、禁止上路。

  ● 2011年5月,深圳等地出台“禁电令”,骑电动自行车进入限行区域罚款200元。

来源: 作者: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