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性质和路径初探
2020年01月02日 10:47:49 星期四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如何在实践中准确把握人民政协协商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实施路径和机制保障,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独特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准确把握协商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

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开展的政协民主监督,其性质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协商式民主监督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形势,在政治定位上具有“协商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的讲话中指出,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行职能的全过程。这是在坚持人民政协基本性质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提出的新任务。这个新任务就要求,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从政治理论上讲,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明确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方式,也在理论上充分表明民主监督就是“协商式”开展的一种监督方式。

(二)协商式民主监督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主要发挥配合作用,在功能定位上具有“协助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是由上述八种监督构成,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是起辅助性作用的外部监督形式。

从监督目的来看,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协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从作用发挥来看,政协是依据政协章程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进行监督,其性质可视为一种“柔性监督”,有效协助其他“刚性”的监督方式发挥作用。从履职实践来看,政协民主监督往往寓监督于参与、支持、服务之中。这些都充分说明,政协民主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协助性”作用。

(三)协商式民主监督不同于西方多党制、两党制下的制衡性监督,在实践定位上具有“协同性”

人民政协的协商式监督从政治上讲是一种“体制内监督”,它与西方多党制、两党制条件下在野党、反对党对执政党的对抗性监督有本质区别;它是一种民主性和非权力性的监督,不是排他性和唯一性监督;其指导思想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帮助党委政府改进完善工作,起到政治上的“协同”作用。

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在参与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发展;必须要把监督的出发点放在客观善意、支持党政部门的工作上;必须本着推动工作的原则,不仅要发现问题,更要出谋划策。这些,都清楚地回答了政协的民主监督特别是作为协商式监督,应当坚持以协同推进、增进团结为目标,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

二、有效构建协商式民主监督的实施路径

要立足协商式监督的本质和定位,在“确定监督选题—组织监督活动—反馈监督意见—跟踪监督成效—扩大监督影响”的监督履职路径中突出协商式监督的优势和特点,切实增强协商式监督的履职成效。

1.通过协商精准提出监督选题。精准选题是政协有效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政协组织要聚焦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党派团体、政协界别、政协委员和有关党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民主监督的初步选题,经党委、政府、政协三方充分协商后,纳入政协年度民主监督计划,报党委正式确定后实施。通过多方多轮协商确定的监督选题,有利于政协组织抓住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找准存在的困难、短板和薄弱环节开展工作,从而提高监督实效。

2.通过协商细化监督实施方案。坚持把细化制定民主监督活动实施方案,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一环。年初,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初步确定各项民主监督活动的牵头领导、承担专委会、相关界别政协委员的责任分工,以及共同参与的党派团体、其他代表人士及协同单位等,经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研究确定监督实施方案,特别要明确重要监督活动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分工、计划安排等。

3.通过协商反馈监督意见建议。除了以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报送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外,要有效利用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反馈会议等方式,组织参与民主监督的党派团体、界别、专委会、政协委员与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开展协商交流,当面反馈监督中发现的矛盾问题,共同协商探讨问题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批评建议,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监督意见建议的重视和采纳。

4.通过协商跟踪监督问题整改。持续跟踪关注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年初召开年度民主监督工作会议,明确各项监督工作的要求、目标和成效;年中召开民主监督工作推进会,反馈监督调研发现问题、围绕履责不力提出批评、针对存在不足督促改进,协商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工作;年底要召开民主监督工作总结会,回顾全年监督工作成效,就问题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再度进行总结与协商。

5.通过协商扩大监督社会影响。注意将政协的民主监督同社会团体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视情况吸收部分人民团体和一些群众代表,参加政协民主监督的相关会议和活动,让委员与群众充分协商交流,听取意见建议,更为广泛、更为深入地推动协商式监督作用的发挥。积极探索协商式监督与舆论监督的结合点,适度公开如专项民主监督、提案办理监督等政协民主监督的成效和成果。

三、不断健全协商式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提高协商式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各级党委要把政协民主监督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要加强对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和统揽协调,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在组织实施民主监督过程中,政协应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

2.健全监督实施机制,提高协商式民主监督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规范选题协商、方案制定、活动组织、办理反馈、跟踪问效等民主监督工作流程,明确参与监督委员的工作职责,细化《民主评议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的结构、内容和要求,形成一套程序规范、内容科学、环节完整的协商式监督流程。

3.健全知情反馈机制,提高协商式民主监督的程序化水平。在民主监督意见办理、落实和反馈上,要建立健全被监督部门(单位)向政协组织专题汇报意见办理和问题整改情况,形成书面答复材料报党委、政府及政协;重要的监督意见未能及时办理和反馈的,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约谈等形式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部门(单位),政协可向党委、政府提出追责建议;政协组织要及时将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告知政协有关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

4.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协商式民主监督的协同化水平。切实加强党委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联动协作,强化监督合力。探索建立民主监督督查考核制度,把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情况列入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管理目标和重要考核。

来源: 作者:杭州市富阳区政协 编辑: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