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待遇落实的建议
2014年08月29日 15:15:30 星期五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支付不出的情况下,所需医疗费和待遇有了法律保障。

但从我市目前情况看,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往往用人单位把工伤职工送去医院救治时会付点费用,以后就不再去付费了,造成欠费后,工伤职工只能在未治好的情况下被迫出院,至于其他工伤待遇已无法落实。同时,不参保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大多是规模较小或者效益不太好的单位,一旦职工发生工伤,这些单位承受不了所需费用(含医疗费和待遇费用),最后吃亏的是工伤职工,不仅受了伤,而且享受不了相关待遇。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能及时依法得到落实,建议我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台政策或者实施办法,明确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哪些不支付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建立追偿制度,尤其是对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不支付医疗费造成工伤职工得不到时及时救治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应追偿并要给以处罚,确保该条款尽快得到贯彻实施,切实保障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待遇依法得到落实。

来源: 作者:袁 野(总工会) 编辑:倪舒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