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浙江修改禁毒条例 对吸食滥用笑气等物质实施临时管制
发布时间:2025-12-02   都市快报

11月26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改了《浙江省禁毒条例》,对打击禁毒监控物质清单中存在滥用情形的“笑气”等物质作出进一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危险化学品,滥用“笑气”会导致维生素B12缺乏、脊髓神经受损、瘫痪等不可逆的严重健康后果。相关研究表明,“笑气”成瘾机制和冰毒等类似,滥用会导致严重的躯体、精神依赖。由于好奇心强、辨别能力弱,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成为主要受害群体。近年来,因滥用“笑气”诱发的非正常死亡、自伤自残、盗窃、斗殴、卖淫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修改后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作了如下调整: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对禁毒监控物质清单中存在被个人吸食、注射滥用情形的笑气(一氧化二氮)等物质,省公安机关应当发布危害预警,并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其实施临时管制,明确管理措施,对滥用者提供戒除治疗服务。临时管制措施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禁止个人吸食、注射;禁止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禁止为个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禁止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四)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相关物质或者为其提供运送、仓储等帮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邱婵姝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