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见证了人世间的悲欢离合,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期望和满足。自《民法典》重磅推出居住权之后,据萧山网4月26日报道,东女士在萧山办理出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居住权在萧山正式落地实施,意义非凡。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一经依法设立,依法登记,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不因房屋产权人的更替而取消。
法律充分考虑到公序良俗、老有所养等社会需要,设立居住权。其在养老住房保障、平衡婚姻财产关系、调和继承关系矛盾等多个方面均有适用空间,可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化解矛盾,化解尴尬,化解人走茶凉的世纪难题。如雇佣关系下的保姆和雇主,经长年累月的照顾和相处,产生一种类似亲情的纽带关系。雇主去世,子女处置房产,部分保姆无所适从,无家可归,这非原雇主本意,也非法律所鼓励和引导的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
但居住权在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同时,风险点也很突出。会给购房一方造成买了房子一辈子住不进去的法律后果。房屋交易是一个家庭、一个家族一辈子、几辈子的努力和奋斗,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造成的损失惨不忍睹。
作为购房方,要树立查询居住权的法律防范意识,房产中介要尽严格审查义务,不但要对不动产证的真伪进行审查,更要对明面上的居住权和潜在人群的潜在居住意向,通过察言观色,告知法律后果、设置高额违约金等方式切身保障好群众买房切身利益,让居住权成为和谐社会的亮点和底色。
作为房屋产权人,要慎重考虑设立居住权,综合本人身体健康情况、生活照顾情况、子女赡养等情况,出于善意、养老、继承等动机考虑设立居住权,不得以此为手段恶意对抗经济纠纷、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房屋交易前主动告知居住权人和购房方,不得恶意隐瞒真实情况。
法律设立居住权是好事,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法律产物,但也是一面双刃剑,要用好用足这一法律武器,给和谐社会添砖加瓦,不使之走歪走偏,更不能成为逃避法律执行、逃避法律义务的手段和漏洞,我们全社会要共同监督,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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