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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举获减刑 法治显温情
发布时间:2025-09-12   杭州日报

日前,福州市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为一次舍己救人的善举,依法获得减刑九个月,提前结束矫正期。一纸减刑裁定书,彰显了法治温情,这是对他见义勇为的最好褒奖,也将帮助他重启“第二人生”。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根据刑法规定,具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今年初,福州市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开展专项检察监督,发现王某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还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适用减刑条款。正是司法机关的主动作为,激活了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不仅使抽象的法条走向具体的生活,更让我们看到了充满人文关怀的法治进步。

法律的惩戒与人性的救赎,从来都不是对立的。生活中,我们常怀着一种朴素的价值观,认为一个人只要犯了罪,就一辈子是坏人,但这恰恰是绝对主义的错误。社区矫正的意义,正在于让犯错的人有机会重新回归社会、重建生活。王某舍己救人的事迹证明,哪怕曾经迷失,人性的光辉仍可能在某个瞬间迸发。司法机关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持续关怀、启动程序帮助他争取依法减刑,这本身就彰显了社区矫正“治病救人”的价值导向,不仅能鼓励更多社区矫正人员重返社会,更有助于摘掉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有色眼镜”。

司法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它通过一件件具体案件的办理,鲜明而具体地实现其价值评判功能,从而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依法认定王某重大立功并对其适用减刑,不仅是对王某的鼓励,更是对法治的维护——它以一种“铭刻于民心”的方式体现了对善举的褒扬、对救赎的认可,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深度融合、有效衔接。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因见义勇为获得了减刑,社会则以公正的司法实践激发了更多向善的勇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示范案例。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陈凌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