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恢复杭州市特殊教育津贴30%标准的提案 |
| 2014年08月29日 15:09:37 星期五 |
| 杭州特殊教育随着杭州经济和人文的发展,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政府在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改善办学条件、关心特教教师工作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特殊教育事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在全国乃至国际有一定的影响。特殊教育津贴也在2000年提高到了基本工资的30%。 然而随着2009年绩效工资政策实施后,特殊教育津贴回到了1956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的标准: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护之和)的15%。特殊教育的发展规模和教育质量仍然不能满足有特殊需要适龄儿童的教育需求,特教教师的各种待遇(包括物质、精神等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影响了杭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稳定。而2009年绩效工资政策实施后,太原、成都等地的特教津贴提高到了基本工资的50%,长春的特教津贴也提高到了基本工资的40%,广州、大连、武汉、深圳、青岛、济南等地的特教津贴则按基本工资的30%执行,沈阳、西安、哈尔滨等地的特教津贴调整为基本工资的25%,南京的特教津贴在基本工资15%的基础上每人增发200元的固定特教津贴。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支持特殊教育”的精神,提高杭州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待遇,保持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稳定,促进我市特教事业健康发展,建议由杭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由各级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将杭州市特教津贴恢复为2009年之前执行的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护之和)的30%,真正让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发挥“拴心留人”的作用,办好特殊教育,充分体现教育公平,让杭州的特殊教育成为杭州城市文明的标志,杭州和谐社会的标杆。 |
| 来源: 作者:蒋春英(教育) 编辑:倪舒阳 |